杠杆超 10 倍!上海、广东等证监局警示场外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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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超过10倍 ,百家机构上黑名单!上海、广东等证监局警示场外配资风险】多地证监局公示场外配资“黑名单”,名单包括上百家场外配资平台。梳理发现,这些场外配资平台的配资杠杆普遍达10倍-15倍,尽管利息收费不一,但年化利率一般在20%至33%之间,通过场外配资加杠杆参与股票投资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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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配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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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场外配资平台普遍强调了资金安全,由第三方托管专款专用等,合作伙伴也多为耳熟能详的银行和券商。但证券、期货市场的场外配资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存在极高风险,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除证券公司外杠杆超 10 倍!上海、广东等证监局警示场外配资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此外,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在“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场外配资部分,《纪要》指出:“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关于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纪要》明确:“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纪要》认为:“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10倍配资正规,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