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场外配资及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审理的最新规定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场外配资及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审理的最新规定与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场外配资及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审理的最新规定与解读,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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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下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股票配资公司,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

借款人故意隐瞒事实,违反规定,以自己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利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借款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或将吸收资金用于明确禁止的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等高风险行业,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借款人将借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不作为犯罪处理。

3.《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4.《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